2024年11月5日,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模塑科技(***)(000700)投资者索赔案再向***提交一次立案,此前已多次向南京中院提交立案,***息显示,模塑科技(000700)投资者索赔案已有过一审投资者一审胜诉先例,律师团队目前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,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。(许峰律师专栏)
2023年1月3日,模塑科技(000700)公告收到***《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经查明,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:
模塑科技通过违规多确认收入、少确认成本及费用方式,虚增 2020年度利润总额3,1***.01万元,占2020年度披露的利润总额(3,356.73万元)的95.24%,导致模塑科技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***记载。具体情况详见公告内容。
许峰律师认为,在2021年4月29日到2022年11月24日之间买入模塑科技股票及模塑转债,并在2022年11月2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或债券的投资者,目前还可发起索赔。(模塑科技***入口)
除了模塑科技提交立案,11月1日,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新材(***)(002211)投资者索赔案再向上海金融***提交立案,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新材虚***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多次向上海金融***提交立案,目前正在等待***的下一步安排。同步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。
此前2023年4月11日,宏达新材(002211)公告收到***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经查明,宏达新材违法事实如下:
一、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。
二、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、利润
2019年度,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,654.98万元、成本21,683.1万元,虚增利润总额2,***1.88万元,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.93%;2020年度,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,900.38万元,成本38,555.63万元,虚增利润总额10,344.75万元,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.09%(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.08%)。
三、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,虚增利润
2019年10月,宏达新材以2.25亿元价格现金收购上海观峰100%股权。收购时,管理层对未来的盈利预测仅基于上海观峰收购时的贴片业务。从2020年开始,为掩盖商誉存在明显减值并完成对赌业绩,杨鑫提议并由隋田力决定,在上海观峰开展大规模的组装业务。宏达新材2020年末在进行商誉减值测试时,相关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除贴片业务外,还包含大量引入的组装业务,认定的资产组与商誉初始确认时认定的资产组(仅包含贴片业务)不一致,违反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——资产减值》第十八条规定,导致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,虚增利润7,580万元,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.05%(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.70%)。
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,综合前期案例信息,在2020年4月7日到2022年1月11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,并且在2022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,还可发起索赔,但诉讼时效仅剩下最后两个月左右,“过期作废”。(宏达新材***入口)
(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。许峰律师,2008年起律师执业,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***陈述、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。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,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,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。执业证号:1310120081096549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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