证券时报e公司讯,文峰股份(601010)9月4日晚间公告,公司收到南京中院送达的《民事判决书》,南京中院就原告刘某某、周某某等4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、徐长江、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***一案作出一审判决,要求被告徐翔、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.26万元,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,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、徐长江追偿。
(文章来源:证券时报网)
标签: #文峰
上一篇ETF日报:金九银十旺季临近、叠加以旧换新政策有望进一步释放存量市场换购需求,关注新能源车ETF、汽车ETF
下一篇当前文章已是最新一篇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