宏达新材(***)(002211)虚***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出现最新进展,7月20日,宏达新材发布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,其中披露了投资者索赔案件的相关信息。
上述公告显示,公司累计收到49 份正式立案材料,其中已调解 21 起,累计金额128.03 万元,尚未结案 179.77 万元。另有部分案件在诉前调解阶段,金额为 688.52万元。
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认为,上述公告信息对后续投资者索赔形成利好,后续发起索赔的投资者如果经过指定核算存在损失,将可能获赔概率较大,许峰律师代理的宏达新材虚***陈述引发的投资者索赔案已向上海金融***提交立案,目前正在等待***的审核安排,同步还在继续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,还在继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。(许峰律师专栏)
此前2023年4月11日,宏达新材(002211)公告收到***出具的《行政处罚决定书》,经查明,宏达新材违法事实如下:
一、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披露实际控制人
隋田力与上海鸿孜的法定代表人杨鑫约定,由上海鸿孜代隋田力持有上述宏达新材股权,隋田力为宏达新材的实际控制人。宏达新材未按照规定真实披露实际控制人,构成虚***记载。
二、宏达新材2019年至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、利润
2019年度,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24,654.98万元、成本21,683.1万元,虚增利润总额2,***1.88万元,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38.93%;2020年度,宏达新材通过专网通信业务合计虚增收入48,900.38万元,成本38,555.63万元,虚增利润总额10,344.75万元,占宏达新材当期年报披露利润总额的146.09%(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51.08%)。
三、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,虚增利润
宏达新材2020年年报未计提商誉减值,虚增利润7,580万元,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07.05%(占更正后利润总额的110.70%)。
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,综合目前信息,根据法律规定,在2020年4月7日到2022年1月11日之间买入宏达新材股票,并且在2022年1月1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,还可发起索赔,留给投资者的实际可索赔时效已不多,过期或将丧失获赔机会。(宏达新材***入口)
(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。许峰律师,2008年起律师执业,执业服务范围涉及虚***陈述、内幕交易、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领域索赔代理。十几年来已代理近两百只股票的投资者胜诉或调解获赔,同期还在代理诉讼时效内近三百只股票的索赔案件,部分也已有胜诉以及调解获赔先例。执业证号:13101200810965495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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