沪深***最新发布!调整沪深股通、港股通ETF范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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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月14日,沪深***发布了修订后的《沪/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》(以下称《实施办法》),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根据《实施办法》,此次修订主要是降低沪深港通ETF的纳入规模要求以及下调沪深港通ETF的指数权重占比要求。沪深港通ETF首次调整名单7月22日起生效。

首次调整名单7月22日起生效

沪深交易所最新发布!调整沪深股通、港股通ETF范围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《实施办法》修订施行后,沪深港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均为6月17日。在前述考察日符合规定条件的ETF将调入沪深港通ETF,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调出情形的除外。

其中,对已调入的沪深股通ETF,6月17日(沪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)触及调出情形的,将调出沪深股通ETF。但对于已调入港股通ETF的香港联合***有限公司(联交所)上市股票ETF,在前述考察日不进行调出考察。

根据安排,沪深港通ETF首次调整名单均自7月12日起生效。其中,沪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。港股通ETF调入名单将于7月12日由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、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。

此前,4月19日至5月5日,沪深***就修订《实施办法》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。对于反馈意见,沪深***逐条进行研究,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,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吸收,比如,对于调整股票权重占比的建议,尚需结合市场运行情况进一步研究评估;对于不涉及本次修订内容的其他工作建议,将结合有关业务开展情况研究考虑。

调整沪深股通、港股通ETF范围

自2022年7月4日ETF纳入互联互通标的以来,交易运行平稳有序,交易规模持续增长,为两地投资者跨境投资提供了更多便利和机会。为了进一步优化沪深港通机制,扩大沪深港通ETF范围,沪深***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。

《实施办法》合计修订6条,主要是调整沪深股通、港股通ETF范围。

其中,降低ETF纳入规模方面,沪深股通方面,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15亿元调整为不低于5亿元;ETF调出规模由低于10亿元调整为低于4亿元。港股通方面,ETF纳入规模门槛由不低于港币17亿元调整为不低于港币5.5亿元;调出规模由低于港币12亿元调整为低于港币4.5亿元。

下调ETF的指数权重占比要求方面,沪深股通方面,ETF调入比例调整为“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,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%,且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%”。调出比例调整为“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,上交所和深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%,或者沪股通股票和深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%”。

港股通方面,调入比例统一调整为“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,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%,且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不低于60%”,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。调出比例统一调整为“跟踪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中,联交所上市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%,或者港股通股票权重占比低于55%”,不再以指数进行区分。

业内预计,此次修订后,预计沪深港通ETF标的数量和规模将显著增加,进一步丰富两地市场投资产品,便利两地投资者配置对方市场资产。

《实施办法》施行衔接安排

根据安排,《实施办法》执行衔接安排,下列安排将继续执行:

一、个别在港主要上市外国公司在税费、公司行为等方面存在特殊安排,现有沪深港通业务安排和技术系统无法支持,该类公司股票仍暂不纳入港股通股票。

二、2022年7月25日前已开通沪深股通权限的内地投资者,仍可以继续卖出其持有的沪深股通标的证券,但不得主动买入。

三、沪深股通标的证券属于科创板、创业板股票的,仍暂不参与盘后固定价格交易,《实施办法》涉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的规定暂不实施;沪深股通ETF仍暂不进行担保卖空,涉及沪深股通ETF作为沪深股通标的证券担保卖空的规定继续暂不实施。前述条款具体实施时间由沪深***另行通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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