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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新京报贝壳财经
6月11日,上交所对思尔芯及相关责任人发布纪律处分决定,予以5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。据悉,这也是注册制实施以来,***首次对IPO发行人处以5年内不接受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。
2021年8月思尔芯提交科创板首发上市申请,2022年7月思尔芯撤回发行上市申请。***对思尔芯涉嫌欺诈发行进行了立案调查和审理,经查,思尔芯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***内容,2023年底***对思尔芯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。
上交所认为思尔芯的相关行为,违反了《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》第15条、第28条等有关规定,根据该《审核规则》等规定,对思尔芯予以 5 年内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,“ 5”年是《审核规则》规定的惩戒上限。
欺诈发行是资本市场的一大毒瘤,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,必须对其保持“零容忍”高压态势,坚决从严从重打击,欺诈发行无论最终是否成功发行上市,都要让相关主体付出应有代价。为此要坚持申报即担责的原则,即便欺诈发行没有成功,也要追究法律责任,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则条文和法律依据。
比如上述《审核规则》后被《上交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》所取代,按最新《规则》第15条,自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,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、董监高,以及与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相关的保荐人、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即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《证券法》第181条规定,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***内容,尚未发行证券的,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…。
严厉打击欺诈发行,证券监管部门该行政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,***该纪律处分的予以纪律处分。尤其在股票发行注册制下,发行审核是由***来完成,按三家***审核规则,对申请发行上市中违法违规的纪律处分,包括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,暂不接受保荐人、承销商、证券服务机构提交的文件等;这些纪律处分相当于剥夺了相关主体未来一段时间的上市资格、或者开展相关证券业务的资格,也被称为资格罚中的一种。
据称三家***的资格罚是互认的,也即各家***针对申请在本所发行上市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的资格罚,其它两家***也予以认可,在资格罚期间,其它***也会拒绝相关主体的申请文件,这将增强***资格罚的惩戒效应。
对于欺诈发行,还要坚持“一案双查”,既要查***发行人,也要全面核查涉案中介机构履职尽责情况,如果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规,沦为***帮凶,也要严肃处理,一案双查是打破欺诈发行、财务***生态圈的有效方式。
对欺诈发行责任主体最具震慑效应的,莫过于追究刑事责任。《刑法》第160条规定了“欺诈发行股票罪”,此前已判决欺诈发行罪的案件,一般都是欺诈发行成功,但对在招股说明书等发行文件中***,而最终并未成功发行,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,各方观点还不一致。
按最高检、公安部 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二)》,达到“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”“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”等十种情形之一的,就应立案追诉。笔者建议,只要欺诈***达到一定程度,不管是否发行上市成功,就应立案追诉,司法部门依此严惩欺诈发行,有利于进一步落实申报即担责的原则,形成《刑法》震慑。
总之,对发行人申请发行上市行为,要贯彻“申报即担责”理念,对构成欺诈发行的要强化立体化追责,包括***的纪律处分、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、司法部门的刑事追责,要让不法分子付出沉重代价,切实维护市场诚信基础,从源头把好资本市场入口关。
作者/熊锦秋
编辑/岳彩周
校对/薛京宁
标签: #发行